关于执行《国家职业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23年版)申报条件的通知

作者: 来源: 时间:2023-12-04 访问量: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人社局)技能人才评价部门、省管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23年版)的通知》(人社厅发(2023)31号)中“现行国家职业标准中有关内容与本《规程》不一致的,以本《规程》为准”的要求,经商厅职业能力建设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执行《国家职业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23年版)》(以下简称《规程》)申报条件等有关内容提出以下要求:

一、自本通知发文之日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严格按照《规程》“申请参加职业技能评价的条件”(见附件)审核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报考人员资格。

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及时宣传《规程》有关要求,督促指导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严格按要求审核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报考人员资格,加强现场质量督导检查,确保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质量。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向省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指导中心反映。

    联系电话:69306156、69306197